摘要

杀尊亲属条作为伦常条款,在中华法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民国初期,杀尊亲属条以伦常为重、兼顾国情,在立法编纂体例和实体规范上留有部分旧律的文本特征;司法方面,大理院刑事判例及司法人员的学理阐释均倾向于对定罪量刑作出去特殊化的处理与解读,以纠错与造法对其进行近代化改造。从立法和司法两个维度进行考察,既能观察到这一时期司法官谋求司法独立的努力,也为理解杀尊亲属罪及传统律法的近代转型提供新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