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工友》编辑部:我公司为展示企业形象、推广产品,决定制作一部宣传片。在制作过程中,公司安排了一些形象好、声音甜美的员工参加视频节目的拍摄。请问,我公司如何操作才不至于侵犯这些员工的人格权呢?秦燕琳秦燕琳读者:《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