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小保:由于种种原因,我所在的陶瓷厂经营日益困难。为走出困境,陶瓷厂在拓宽经营渠道的同时,决定压缩编制、裁减员工。作为女工的我也在被裁减之列。我以自己连续在陶瓷厂工作了17年,已年满47周岁,不久便能退休为由要求陶瓷厂收回成命,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已赋予了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具有裁员的权利。请问:陶瓷厂的做法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