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3条实际上扩大了债权人重整申请权的范围,为之后破产重整立法预留了窗口。结合现行立法的条款和目的、破产重整的初衷、破产的程序意义和破产的法律建构,应当支持债权人有后续重整申请权。从理论和实务考虑,债权人享有正当的重整申请权有助于促进破产程序的推动。借鉴域外立法,体现了对债权人申请权的尊重和保护精神。应当在后续的破产立法中,对债权人的后续申请权进行立法规制,从有权后续申请的债权人的性质、数量、主观意图、申请的时间等方面加以规定与完善。明确启用后续重整申请的条件,制订相关责任机制,防止该项权利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