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986条是关于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的规定。第986条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虽无实质变化,但其中的细微改动值得推敲。第986条旨在基于衡平理念和公平原则,对善意得利人予以必要优待,第986条与《民法典》第122条、第988条等存在密切联系。善意得利的成立,需要明确善意、得利不存在的判断基准。在善意得利的两层法律效果上,第986条的第一层法律效果在于善意得利人现存利益的返还义务,第二层法律效果则是善意得利人的得利丧失抗辩,对于得利丧失抗辩及其限制问题,要着眼于双务合同无效、被撤销后第986条与第157条的适用顺位上予以考量。举证分配上,善意得利人要对其不知且不应知得利无法律根据的情况进行举证,如果得利不存在的,还要证明得利不存在的事实,否则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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