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股激进的西方法理学思潮,法律与文学运动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是一个横跨法律与文学的新型交叉学科领域。20世纪80年代,法律与文学研究主要分为"文学中的法律"与"作为文学的法律",又因研究路径之差异而呈现出三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文学法理学、阐释法理学与叙事法理学。通常认为,文学研究有助于对法律之伦理性的思考,而文学思想与实践又可提供对法律中人性主题的洞察,因而区别于传统的西方法理学及当代西方法律理论的进路。至20世纪90年代,基于反基础主义哲学的影响以及对西方社会问题的反思,法律与文学运动开始了"后现代转向",促使法律人开始从一种多元文化与后现代主义的视角审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