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涉及网络侵权案件中,关于赔偿金额,原告通常主张以被告所显示的销量来认定侵权数额,此时被告往往以刷单作为抗辩,有时能够提供相互佐证的刷单证据,期望能根据实际销量计算赔偿金额。刷单行为是指经营者雇佣第三方实施虚假交易或评价的行为,该行为始终以网络为依托。对于这类抗辩,法院审查亦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若侵权人主张刷单行为,则应当证明其行为成立且能证明刷单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