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证据补强法则是刑事证据法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增强证据证明力、还原真相的重要手段。通过对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共同被告案件证据补强法则的比较,发现两岸司法制度和文化上同根同源,大陆刑事证据制度采取“孤证不能定案”认定模式,且确立了不自证己罪、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基本法则;以嫌疑人身份转换使用和程序分离制度为代表的台湾地区刑事证据在保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上具有特殊功能与作用。两者的区别体现在证据补强主体、证据补强阶段、共同被告身份转换与程序分离等方面。大陆若在刑事证据补强制度中借鉴并引进台湾地区的共同被告身份转化与程序分离制度,将有利于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有效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 单位
    闽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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