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反有组织犯罪法》实质上部分修改了我国刑法关于惩治黑恶势力犯罪的既有规定。由司法规范确定的半正式制度,发展为专门法律规定的正式制度,是《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刑法规范的重要特征。在防治有组织犯罪的整体法秩序构建并运行之后,惩治规范与防治规范的功能协调,集中体现于惩治规范应以严格限制入罪、精准裁处刑罚为适用准则,防治规范努力追求最佳的有组织犯罪治理效果;具体表现为惩治规范以狭义有组织犯罪为适用对象,防治规范以广义有组织犯罪为适用范围。《反有组织犯罪法》新增涉有组织犯罪的治安规范,也是对刑法既有规范进行实质修改的方式,这种治安规范,因体系地位的特殊性,具有惩治规范和防治规范的双重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