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先秦,作为文史典籍的"经",一是指言说的纲要,二是相对于具有传注的原创性典籍而言,并没有后代所谓的"恒久之至道,不刊之鸿教"的意义。而"说""解""传",都产生于对原典、即"经"进行解释这一性质的行为。说、解与传存在的细微差异,主要表现在说、解的作者原为一人,即主体既是"经"的作者,也是说、解的作者。"经"具有言说提纲的性质,而说、解是对"经"的详细的言说。"传"则在行为性质上,最早是传注者对他人所作的原典、即"经"进行注释的行为,主要目的在于使经典的学习者读懂"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