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胡家草场汉律是汉文帝十三年(前167年)刑制改革之后的文本,是目前所见有关此次改革的最早最直接的文字资料。其中与《汉书·刑法志》记文帝改制规定刑期文本相对应的内容,当是据文帝改制诏令而制定的律条,也是诏令入律的实例。通过对读研究,有助于厘清《刑法志》文本的某些问题,同时带来新知。今传《刑法志》可能讹脱髡钳城旦舂刑期。如某些学者之前的判断,颜注所记鬼薪白粲刑期文字应该本属于正文;“前令之刑城旦舂岁”之“岁”指年数,义同刑期,改制之前的刑城旦舂的刑期比照完城旦舂进行减免。“及作如司寇二岁”之“司寇”可能本有重文符号,后世讹脱。“作如司寇”这一称谓应是文帝改制的产物,表明当时对司寇这一等级刑徒称谓也进行了规范。有关不得用令的两种犯罪行为的具体内容和规定,《刑法志》的记载和胡家草场汉律差别较大,清晰显现出律对诏令的调整、细化和补充。胡家草场汉律表明,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文帝刑制改革,以文帝十三年四月丁巳为时间节点而正式开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