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面对数字社会中形成的数据主体客体化以及不平等数据关系等问题,尤其是“技术反冲”带来的数据侵权、数据泄露、数据伦理、数据垄断及国家数据能力等数据生产异化问题,主流的数据权利保护理论并无力解决。因此,中国式数据治理应当超越“告知—同意”规则,突破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封闭且静态法律框架,并从形式维度、利益维度、价值维度及实施维度等角度进行重构。其中的关系治理不仅涉及个人和企业之间的横向数据关系,还涉及个人和社会之间的纵向数据关系,而在这些数据关系中的公共利益则应当处于优先地位。与此同时,中国式数据治理还强调数据关系中各主体之间形成信任关系,并通过多方和多元的合作治理机制去真正实施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