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对新闻职务作品的规定20年未变,甚至一些学者对此作出了肯定,但笔者认为,《著作权法》中的新闻职务作品条款已凸显出修改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源于条款对新闻职务作品规定的多样性导致的司法裁判和版权许可的双重不确定性。2012年至2014年,《著作权法》修改前后经历三稿,最终确定了新闻职务作品作为特殊职务作品类型存在,这一规定在当时导致了实务界的批评和抗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仍保留了上一轮修改结果。为避免上一轮修改引发的争议,笔者认为要审慎地对修改的必要性作出回应,既要考虑媒体单位利益,也要考虑作者利益,同时回应新闻版权实践中合同许可的情形。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