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因疫灾频发,因而形成一套由官府主导的从奏报到防治的应急机制,大的疫灾半月或旬日奏报一次。特别是道光元年(1821)的《救疫章程》为以后所援用,说明清朝已把对疫灾的防治初步纳入法制化体系,救治措施也向以医药为主要手段,以挽救病患者生命为目标转化。作为责任主体,因救灾不力或隐瞒欺饰而被处罚的封疆大吏不乏其人。但整体而言,清朝对疫灾的防治未能达到制度化水准。这也使得清朝的疫灾防控机制仍处于初步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