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南宋地方“四十大邑”,置于南宋高宗绍兴六年(1136),延宕至孝宗、光宗时期,制度化于宁宗嘉定八年(1215),成为南宋时期强干弱枝、加强地方财政控制,以维护中央集权统治的重要举措。迫于严峻的战争形势,南宋初年设置宣抚使兼领地方诸路财赋,分割中央户部的财政权力,逐渐形成地方财政分权和四将割据的局面,是高宗君臣动议并设置“四十大邑”的现实诱因。在江南闽浙等路甄选出“四十大邑”,以加强户部对地方的财政控制。变通“监司、州郡为本,县为末”这一理念和陈规,重视对县的行政独立性的建构,确立了县在地方行政中应有的地位。加强县的职能建构,使之很好地发挥控制东南地方的作用,甚而形成南宋后期“县强州弱”的局面。设置“四十大邑”这一整备中央和地方财政体系的努力,对推动南宋前期财政集权和澄清地方吏治具有积极的作用,使得县成为地方行政的中轴,这一努力也可以作为明清经济史学界“东南田赋之重”现象的重要历史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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