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法律关于共同遗嘱的规定仍然处于空白状态,司法实践中不同司法机关之间也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这种混乱状况与我国民众日益增长的订立共同遗嘱的需求不相适应,因此我国亟需明确共同遗嘱的效力问题。从满足我国民众对于共同遗嘱的现实需要、维护共同遗嘱人的遗嘱自由以及有利于遗产继承问题的实际解决出发,同时参考比较法上的相关做法,我国应当尽快承认共同遗嘱的效力。在承认共同遗嘱效力的基础上,为了保护共同遗嘱人共同的遗嘱自由之实现、保证共同遗嘱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实现目的而不被架空,应当进一步承认其具有拘束力。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