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破产法未明确规定破产债务人在破产前特定期限内对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是否可撤销。破产债务人对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属于新创设的债务,而非将既存的普通债务提升至优先顺位清偿,因此不属于《破产法》第31条第(3)项规定的偏颇清偿行为。破产债务人无偿地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应属于《破产法》第31条第(1)项"无偿转让债务"规制的范畴,其中无偿的认定应取决于是否有公允且可期的利益流入破产债务人,并结合破产债务人与被担保人关系、破产债务人的经营业务等综合判断。对于善意的债权人,可将该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清偿,以维护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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