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落实新《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的相关规定,各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改革实践。它符合明确"司法的中央事权属性"的改革目的,契合行政审判专业化的客观要求,符合国家整合司法资源的现实需要,但也面临合法性质疑、有悖"两便原则"、实质性纠纷解决不力、行政审判压力骤增等方面的挑战。应将行政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改革置于整个司法改革的宏观框架中,使其实现从"司法政策主导型"向"人大授权司改型"转变,逐步建立"多元管辖"的跨区法院体系,协调推进改革相关的配套制度,探索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方式与机制,并科学构建改革评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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