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是第一个泛亚洲自由贸易协定,对其评价众说纷纭。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这一包容性可以作为评价国际经贸协定的重要尺度。在RCEP中,各缔约方谈判地位较为平等,充分考虑了各国不同发展水平和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为各缔约方提供了更好的发展空间和营商环境。RCEP确立了非歧视性的累积原产地规则,有利于整合RCEP区域供应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达成了亚太地区水平较高的电子商务规则,能够加强缔约方数字经济能力建设、削减数字贸易壁垒。受法治发展水平限制,民间团体的参与性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在多元价值追求方面,RCEP规则设置相对保守,未能回应环境保护、劳工保护等新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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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