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当前的行政执法环境下,"钓鱼执法"的存在具有合理性,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钓鱼执法"存在先天的缺陷,容易异化,应当遵循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以更好地实现行政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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