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的保护工作一直非常重视,已形成国家到地方的四级保护制度。在现行非遗保护政策中,政府给予企业非遗保护补助,企业支付成本保护非遗。但非遗项目投资往往并非是企业的最佳选择。文章以2000—2011年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数据为样本,运用因子分析法、熵权法、希金斯可持续增长模型、回归分析以及定性分析,对比研究立项前后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是否有较大差距。分析发现企业经济效益有较明显提升,社会效益则没有显著变化,并对此提出了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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