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行业的发展可为政府提供新的税源,而税收的征管又会影响到行业的发展进程及经营形态。交易所在晚清民初兴起之后,政府以抑制投机、调剂供需为由,迅速仿行西方交易所税及交易税,将之纳入税源体系之中。交易所税与交易税两者属性不同,前者属营业税性质,后者属行为税性质。在交易所税方面,北京政府在1921年颁行税法,又经南京国民政府修订,重点在上海开征。所得税收额度有限,但税法基本得以实施。征纳双方交锋最为激烈的是交易税。民国政府在1926年及1935年两度尝试征收交易税,为加强稽查,还拟派遣监理官开展行业监督和财务稽查。官方强调征税为扼制投机,也得到财经专家之认可,商人则以商业凋敝、中外竞争、重复征税、干预经营为由予以抵制。在交易所联合会、经纪人公会、大宗物品行业公会、上海商会的集体抗议下,交易税被迫暂缓开征。抛开政商之间的论争,如从税收性质、税率设定及财务稽核等方面分析,交易所税、交易税的稽查实已嵌入行业经营过程之中,并与营业税、所得税、牙税等存在行业内外不同维度的制度关联,对经营成本、交易行为及财务制度产生规导作用。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