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传统的诉讼理论认为,刑事辩护存在着五种典型的形态:无罪辩护、量刑辩护、罪轻辩护、程序性辩护和证据辩护。归根结底,这些辩护形态都是以推翻或者削弱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为基础,说服法院免除或者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辩护活动。但是,在有些较为重大、敏感的案件中,律师几乎找不到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空间,量刑辩护的余地也不大,从程序或者证据的角度提出的辩护意见,也很难为法院所采纳。可以说,传统的辩护手段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