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当下立法存在的“重罚主义”倾向导致行政执法实践屡屡出现行政处罚畸重的现象,这已经引发了学界和社会的关注和反思。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的司法实践来看,可以将行政处罚畸重或者明显不当的认定基本等同于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造成行政处罚畸重的原因可以从立法、执法、司法的三重维度展开分析。当对减轻处罚行政裁量基准构造进行分析和细化后,仍然无法实现个案正义时,应允许行政机关在过罚相当原则的约束下逸脱裁量基准进行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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