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术讨论中,针对契约型资管产品是否具有税法的主体资格,形成了"实体说"与"透明说"两种观点。文章在理论层面,基于被普遍接受的"信托导管论",从"可税性"的角度论证了通过"受益人负担原则"确定契约型资管产品纳税人的合理性,并阐释了"实体说"在自我证成上的不足。最后,从制度协调的角度,讨论了"透明说"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