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程序中,业主委员会在诉讼期间遭遇任期届满换届,对于业主委员会能否继续诉讼,审判实务中见解不一。有些法院采用“主体资格丧失说”,认为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即为主体资格终止或丧失,不宜再作为诉讼主体资格继续代表全体业主进行诉讼;也有一些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在诉讼期间任期届满,应视为诉讼行为能力丧失,案件应当中止审理,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再继承诉讼。上述司法实务的分歧和争议,导致小区业主的利益面临损害时不能及时得到司法的救济。本文作者试图将任期届满的业主委员会,视为其主体资格的继续,而委员的换届选举仅为内部成员的变更,从而解决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存续障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