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新修订的《体育法》,增加专章对体育仲裁进行规制,其中第九十二条通过“列举+排除”的方法,对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进行确定。但是,相较于国际体育仲裁院(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AS)以及其他国家的仲裁范围,我国《体育法》所规定的体育仲裁受理范围较狭窄,且与普通仲裁、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进行了刚性划分,不符合体育活动的特殊性。因此,涉及体育的纠纷,我国体育仲裁机构均可受理,且要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受案范围相衔接,从而避免国内体育纠纷被国际体育仲裁机构管辖的情形。

  • 单位
    福建农林大学东方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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