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对于刑法解释具有制约关系,但是如何理解法秩序统一性的内涵,历来见仁见智。对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中的“英雄烈士”如何界定,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以《英雄烈士保护法》为前置法,进而主张“英雄般的烈士”是本罪保护对象的观点虽有一定影响,但很值得质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36号指导性案例将已牺牲的烈士和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进行“整体评价”的论证逻辑存在明显不足。法秩序统一性的真正含义是“法规范的集合”不存在内在的、根本的矛盾,是目的论层面的统一,仅以《英雄烈士保护法》及《民法典》第185条为根据理解本罪的保护范围,是将法秩序统一性降格成了“部门法之间的统一”,存在方法论上的缺陷。将本罪保护对象限定理解的主张还忽略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法律的存在。从立足于法秩序统一性的体系解释出发,应当认为本罪所保护的英雄和烈士之间是并列关系,侮辱、诽谤健在的英雄,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构成本罪和侮辱罪、诽谤罪的想象竞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