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我们可以借鉴民法人格权与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实践,通过“领域化”和“环节化”两种相互交织的路径,不断实现宪法人格尊严内容的类型化,容纳人格展开过程中的新场景和新诉求,通过宪法与部门法的交互效果,维护和增进宪法人格尊严条款的规范力。一、人格尊严内涵的再讨论:目光往返于宪法和部门法宪法上人格尊严内涵之界定,洵非易事。若仅对我国《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做历史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