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星片酬逃税已成为严重社会问题,中宣部等五部门联合发文治理影视行业,推进依法纳税。刑法第201条规定了逃税罪,在法律适用中,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转化适用使得逃税者大幅度地免除了逃税者承担的刑事责任,但在对于明星逃税问题的法律适用中产生了很多问题,如行刑转化中行政程序前置要件不充分,初犯免责程序不明,入罪数额标准规定模糊。鉴于此,应以逃税者自首为行刑转化的前置条件,初犯免责应在立案前,限定行刑转化的具体逃税数额,加强立法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