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代元伦理学家在规范性研究方面,呈现出了从“语义分析”到“事实描述”的研究转向。其中,帕菲特作为非自然主义元伦理学的代表人物,曾提出一个重要的观点:规范性事实并不等同于在规范性意义上具有重要性的事实。但在这一区分下,种种具有规范重要性的事实何以重要?事实何以提供真正能够激发我们行动的实践理由?这些问题仍需更具体的说明。为了回应这些问题,引入和聚焦“主体性事实”这一概念就显得十分必要,这不仅有助于澄清一种休谟主义的规范性理由观,而且还将说明:休谟主义理论如何可以像外在主义那样捕捉到规范性理由之“客观性”,同时解决“事实何以提供理由”这一实践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