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连带说与独立说的争议及理论上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性质的理解不一,共犯退赔范围尤其是从犯的退赔责任问题成为非法集资案件中的难点问题,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司法权威。非法集资犯罪中对占有、处置款项的理解应当坚持“实质处分原则”,根据共犯间主观上对归集的款项有无共同处分的合意及客观上有无共同处分权限来区分责任承担范围,建立以独立责任为原则,以连带责任为补充的退赔方式。一般情况下,非法集资人对归集的款项具有实质处分权限,应当对因集资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共同退赔责任,集资协助人系因其帮助行为获得报酬,对集资款项并无实质处分权限,应当在其实际获利范围内承担退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