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针对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HONDA"案中以商品存在返销可能性,以此认定具备混淆可能性从而构成商标侵权的裁判模式对国内受托方过度苛责,并非合适的裁判思路。"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条款在分析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时并不具有单独适用的合理性。在修正当前海关管控出口货物知识产权问题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针对涉外定牌加工行为,以不构成侵权为原则,以产品特定的返销情形构成侵权为例外作为该类案件的裁判思路应当是符合我国实际和商标法价值取向的模式选择。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