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与基层民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但村民自治的自利性决定了其在成员权益保障方面的局限性。廓清司法介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虽然通过司法认定成员资格需要考量的因素很多,但只要将基本生存保障原则、平等保障原则、权利义务互联原则、确定性原则贯穿到司法认定成员资格认定实践中,各种矛盾可以得到比较有效的化解。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