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药品安全备受社会的关注,但最近曝光的"长生疫苗事件"再次引起公众对药品安全的关注,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刑法对于药品安全犯罪的应对仍有不足。当前,我国药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主要存在罪名体系不合理、规制行为模式不全面、主体类型不明确、惩罚力度不足等缺陷。我国药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完善,首先应明确以"风险刑法观"与"民生刑法观"的立法理念为指导,应适当调整罪名体系、增设药品安全过失犯罪、药品监管渎职罪,并将生产、销售劣药罪修改为抽象危险犯和增设资格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