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的经济实力与组织实力之间呈现互为前提的环状构造。为遏制黑恶势力做大成势,理论上需要对其"内生型"财产与"滋养型"财产形成两线没收的态势。但具体操作上需要结合我国《刑法》第64条的规定,形成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规范化安排。对恶势力"滋养型"财产的没收,只能围绕被用于具体有组织犯罪活动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这部分财物来进行。在制度安排上,宜将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殊没收与针对恶势力的特殊没收分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