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转让制度在我国商事实践中广泛应用,但是关于营业转让的法律规范却十分模糊。营业转让应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对商事效率的公平矫正。建议制定《商事通则》统一规范营业转让的共同性问题,采取商号使用决定说立法,平衡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与受让人负担合理化,引入营业转让的公示制度、债权人的反对权、竞价权,借鉴美国的继受人规则,保护潜在的债权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