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的]比较不同时期医院等级评审办法许可期限的内容规定,探讨医院评审政策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方法]采用内容比较研究方法,对1989-2011年4个国家级医院评审办法中涉及时间限制的内容进行比较。[结果]1989版《办法》中未明确提及的时限指标占比较研究总指标数的80%,1995版、2011版、2012版《办法》该比例分别为50%、5%、10%,时限最长的为评审周期,即等级证书有效期,时限为4年;最短的为评审申请、受理通知评审、评审报告完成、异议听证申请、整改再审申请等5个指标,时限均为5个工作日。[结论]2012年版《办法》对评审全程工作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对卫生行政机关和评审组织的工作及其工作效率要求更加明确、严格,对使医疗机构参与等级评审的工作程序更显科学、规范;明确4年为一个评审周期,更有利于医院的科学管理和可持续发展;规定申请评审前不少于6个月自评,是评审方针在评审工作过程中的具体体现;但过于苛刻的时间限制未必能达到使评审工作更加务实高效的预期;进一步完善个别条款的时限规定将更有助于提升《办法》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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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山东省医药卫生科技信息研究所; 河北大学附属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