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集体协商权的产生、发展与市场经济的产生、发展紧密相连。早在1921年,隶属于中国共产党的内部机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便公布了《劳动法大纲》和《劳动立法原则》。在《劳动法大纲》中,集体谈判权已经被明确地提了出来,认为劳动者有订立团体契约的权力。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对集体合同做了界定。解放后,1950年6月颁布的《工会法》规定了工会的集体谈判权。然而,三大改造在1956年完成后,集体谈判制度、集体合同制度不再适用。在之后长达一二十年的时间里,集体谈判、集体合同的制度实践一度消失。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之后,我国又迎来了集体协商权立法的第三波浪潮。

  • 单位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