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结建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观点并没有法律依据,而"免交易地建设费""减免相关税费"也不能视为国家的投资。借助于现代法律的财产权社会化义务观念,结建防空地下室归属于私人所有也并不妨碍其防空、救灾功能的发挥。不应以容积率判断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开发土地空间的上下界限,依据《物权法》(《民法典·物权编》)"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的制度内涵,结建防空地下室所占据的土地空间应当属于开发商等私人主体所取得的该地块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因此,由开发商等私人主体投资建设的结建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及其占地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属于投资者所有。开发商将结建人防车位分割出售后,符合业主区分所有性质;开发商将结建人防车位整体移交物业的,认定为全体业主共有较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