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官价值判断对司法裁判而言具有构成性意义,实践中对它的误用或滥用将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长久以来,如何实现法官价值判断的客观性,以确保其在理性化的框架下接受批评和验证,成为现代法学方法论的核心议题。法官价值判断的理性化应受到实体性、程序性和伦理性3个方面的限制,由此可相应地建构出实体性论证规则、程序性论证规则以及伦理性论证规则,它们共同型构法官价值判断的理性限制体系。在现代法治视野下,法官价值判断的理性化既非虚幻也非遥不可及,其存在及实现有着浓厚的实践基础和制度保障。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