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盗窃的司法解释,其中对扒窃行为进行了明确限定。但这一司法解释对扒窃的行为方式等仍未细化,笔者认为其构成要件需要明确的是:公共交通工具是对扒窃场所的注意性规定;随身携带的范围仅包含贴身范围、可控制范围,排除不可控制范围;扒窃对象仅限于体积应当较小的财物;扒窃不是行为犯,其存在着未遂的犯罪形态;携带凶器可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并不是扒窃的基本构成要件。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