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男童的案件时有发生,而尤其针对与奸淫幼女有相同性质的鸡奸行为的界定,在司法实务中往往被定义为猥亵行为而导致处罚力度低于奸淫幼女的行为,导致前者按照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而后者则可以以奸淫幼女这种法定加重情节对犯罪分子进行惩治,这就造成了刑法规定和处罚的"男女有别"。因此本文建议将强奸罪的对象"妇女"改为"妇女、儿童",且将鸡奸行为划归入强奸行为的范畴,比照奸淫幼女的情节定罪处罚,进一步保护男童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