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海市松江区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机制立足于其特殊性,明确政经分离的重点在于推进人、财、事三方面的清晰界分,但存在实践异化现象。对于成员资格标准与股种设置问题,松江区遵循试点先行、分类有序推进改革的做法,确立以户籍作为成员资格认定的主要标准,不设集体股,仅设包含农龄份额与土地份额的个人股。松江区在收益分配阶段强调区分经营收入与非经营收入,可有效化解集体资产属性分类带来的弊端。对于集体资产运营管理方面,松江区重点推进镇级集体产权改革,以镇级经济联合社作为经营主体,将集体资产委托给下属企业运营管理,同时在区级建立三资监管平台实现对集体资产的动态化、信息化监管。松江区集体资产股权权能彰显严重不足,除明确可继承外,无法实现转让、有偿退出、赠与以及抵押担保等权能。股权静态管理模式与继承股权权能受限性之间存在冲突,可通过建立成员资格法定取得与申请取得的路径予以化解,同时可分步骤建立配套机制以释放集体资产股权权能。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