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与刑诉法的管辖权衔接问题值得理论和实践关注。级别管辖中,以被调查人职务级别和以案件类型及复杂程度作为划分管辖权的根据存在冲突之处;地域管辖中,司法管辖与监察管辖之间存在疏漏之处。基于严密法网和贪污治理体系化需要,两法之间的管辖权衔接问题应坚持刑诉(司法)管辖模式优先原则,并通过优化监察委移送和检察机关审查管辖等制度设计妥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