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体基因编辑是科学和伦理交织的产物,涉及不同面向的权益保护与伦理冲突问题,规范基因编辑技术是贯彻风险预防原则的题中之义。针对人体基因编辑,我国民法典构建起以总则编为宏观原则统筹、人格权编为中观准则指引、侵权责任编为微观损害救济的综合性规制体系。《民法典》第1009条确立的一般行为准则,第1008条设立的临床试验要求,与其他特别法规定共同形成规范人体基因编辑的具体规则架构。治理框架下,传统行政规制模式的制度效能有限,应当构建多元化的协同规范体系,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完善伦理审查机制,提升国际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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