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契约理论是西方17世纪和18世纪的政治哲学主流思潮之一,但在19世纪却逐渐失去影响力。通过黑格尔的视角,本文分析了社会契约理论的哲学基础及其内在困难。自始至终,社会契约理论的哲学基础是同意学说,也就是说,国家和法律的道德正当性来自于个人或被统治者的同意。但是,同意包含了两个不同的含义。在霍布斯和洛克看来,同意意味着一种理性的利益计算;而根据卢梭和康德的理解,同意代表一种意志的自我立法或普遍意志。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将同意的这两种含义分别称为抽象法权和道德,并且认为它们都是意志自由的辩证发展过程的不同阶段。但在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真正的意志自由既不是外在的抽象法权,也不是内在的道德自由,而是二者在更高层次上的统一,也就是道德自由在一个具体的共同体中获得具体的实现。只有在一个伦理共同体,尤其是在作为其最高形式的国家之中,个体的自由意志才得到最终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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