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背景下,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用地问题,可以通过城乡居民合作建房的方式得以解决。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房屋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按合同约定另行登记。合作建房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而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租赁,合建农房所有权归于宅基地使用权人。合作建房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取得宅基地租赁权和对房屋的物权性质的使用权。要将合作建房纳入法治化轨道,通过对宅基地上城乡居民合作建房合同的性质的确定,实现合作建房当事人之间权利的厘清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