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过去二十年,非法集资犯罪适用的刑事政策可以概括为"以严为主、宽以济严"。"从严"政策在司法解释中具体表现为:将"口口相传"统一认定为"公开宣传",以"借新还旧"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坚持严格的违法性认识推定。然而上述"政策性解释"难以经受教义学的检验:"口口相传"的统一认定违背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原理,"借新还旧"无法作为推定违法占有目的的基础事实,严格的违法性认识推定是对公民知法义务的过度课予。刑法教义学的自有、内在价值赋予了规范刚性,可以限制、消解刑事政策对于刑法规范的过度冲击。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应建立类型化思维,注重犯罪分类对于具体问题的影响;摒弃对于案件事实和行为人的抽象化理解,重视诉讼角色划分对于定罪量刑的意义;强化"刑事法"意识,以诉讼法视角观察实体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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