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行政处罚法》第42条中的"等"字,实践中存在两种相异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以"答复"和发布"指导案例6号"的方式确认了"等"为"不完全列举",而诸多地方规章的制定者却坚守着"列举煞尾"的立场。尽管后者贴近了立法本意,但基于对能动司法、行政效能与权利保护三个维度的考量,最高人民法院"不完全列举"的立场更值得推广。针对时下诸多地方规章的执行者遭受的"行政一体"原则之理论与制度困扰,尽快开启立法解释是一种可行的化解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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